舞台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试行)

日期: 2021年09月22日


中演设联〔20211号

2021年9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演出行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规范舞台设备领域设备监理单位行业自律管理,保障舞台设备领域监理服务质量,加强舞台设备领域设备监理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共同建立以单位自我声明、行业评议、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舞台设备领域设备监理单位自律管理制度。从事舞台设备领域设备监理服务的会员单位,可自愿承诺遵守本规范,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 舞台设备监理,是指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等,在舞台设备设施的临时搭建、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大修等项目中,对舞台设备设施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的质量、投资、进度等实施专业化监督和管理服务。

第四条 符合本规范要求并经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登记的舞台设备监理单位可称为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可以在登记范围内,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和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共同认可的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名义进行自我介绍和宣传。

第五条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国家舞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共同组建“舞台设备监理行业自律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指导和规范全国舞台设备监理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则和标准,组织开展对舞台设备监理单位的行业评价和自律管理。

联合工作组组长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指派人员共同担任。联合工作组设立办公室,由国家舞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规范条件

第六条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符合本规范条件,提供规范化、专业化的舞台设备监理服务。

第七条 舞台设备监理的专业范围包括:临时搭建演出场所舞台设备,旅游实景演出场所舞台设备,专业剧院演出场所舞台设备。

根据专业能力和条件,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专业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乙级。

第八条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管理条件

1.建立了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标准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有效运行;

2.按照GB/T 26429《设备工程监理规范》标准要求,制订覆盖所从事专业的舞台设备监理服务标准,并依据标准要求提供设备监理服务;

3.资源配置应满足开展本专业工作的要求。

(三)人员条件

1.甲级条件:高级设备监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设备监理师的总人数不少于20人,平均每专业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和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舞台设备监理及相关业务不少于5年;

2)高级设备监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4人,且平均每专业不少于2人;

2.乙级条件:高级设备监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10人,平均每专业不少于5人,且专业配套。其中:

1)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资格和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舞台设备监理及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2)高级设备监理师、注册设备监理师总人数不少于2人,且每专业不少于1人。

3.暂定乙级条件:专业设备监理师、助理设备监理工程师的总人数不少于8人,且专业配套。其中:技术负责人应具备专业设备监理师资格和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设备监理、舞台技术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暂定乙级专业只能申请1项,且登记有效期内不得进行专业变更和扩项。

4.高级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师、专业设备监理工程师和助理设备监理工程师应在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审核、见证签字权,以及相应的设备监理文件签发权。

5.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经过舞台设备专业课程培训且考核合格,且完成每年规定学时的舞台设备专业课程学习。

(四)业绩条件

1.甲级业绩条件:3年内舞台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设备安装阶段,以及设计、制造、调试中任一个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设备内容、项目数量和规格规模条件。具体见附件1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业绩对照表》

2.乙级业绩条件:3年内舞台设备监理业绩,至少包括设备安装阶段,以及设计、制造、调试中任一个阶段的监理业绩,且满足设备内容和项目数量条件。具体见附件1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业绩对照表》

3.暂定乙级业绩条件:无,应承诺在登记之日起3年内满足乙级业绩条件。

(五)行为规范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能力范围内承担监理服务,恪守监理职责、行使监理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

2.不得违法参与串通投标;

3.不得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4.不得允许他人以本设备监理单位名义从事设备监理业务;

5.不得借用或冒用其他设备监理单位或注册设备监理师名义开展设备监理业务;

6.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让设备监理业务;

7.不得泄露委托单位和被监理单位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8.不得从事与所监理项目相关的影响公正性的活动;

9.不得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不得与委托单位、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

10.不得超登记范围对外宣传。
 

第三章  规范程序

第九条 单位自我声明

(一)承诺书签署

申请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需签署公开承诺书,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本规范要求;

2.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和自律检查;

3.同意对第十二条所列信息予以公示。

(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

鼓励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公示本单位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或服务承诺。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单位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单位申请

申请单位应在自我评估满足规范条件后,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的纸质文件三份以及和电子文件各一份:

(一)《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申请书》(附件2)盖章原件和电子扫描件;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

(三)3年内舞台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监理合同(封面、范围、能反映投资额或规模金额页以及盖章页)、监理项目完成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电子扫描件。

(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原件和电子文件。包括:

1.质量管理手册;(其中,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提出扩项、升级、延续等申请事项的,质量管理手册有变化的需重新提交);

2.舞台设备监理服务标准。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

(一)受理

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受理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15日和9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2.不具备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会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会员资格;

3.不符合第三章第十条和申请书填报须知要求的;

4.按本规范限期不予受理和暂停登记的;

5.在设备监理工作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处罚期内或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不满1年的;

6.注销登记,自注销之日起不满1年的。

(二)审核

登记审核采取文件初审、现场评审和综合评议的方式。

联合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文件初审工作,确定评审组和评审时间。

评审组负责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形成评审报告。评审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由联合工作组成员和技术专家组成,专业能力覆盖管理和技术等。

现场评审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评审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申请单位汇报,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逐项进行评定,重点核实基本情况、管理情况、人员情况、行为规范、技术能力和业绩情况等内容。评审组应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集中评议,交换/补充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末次会议上,评审组通报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听取被评审单位的意见。现场评审结束且完成纠正措施验证的,评审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递交评审报告、推荐意见及相关资料。

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应由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复核。根据申请数量和评审情况,联合工作组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评议会议进行复核。会议应由至少5名分别来自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国家舞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联合工作组成员参加,复核结论应由参会成员一致同意方可生效。特殊情况,可通过实时通讯的方式进行复核。

经复核,认为基本符合规范条件但需要补充材料或进一步完善的,通知评审组补充审核;认为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不予通过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三)登记公告

经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复核,结论为符合规范条件的,报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公示评议结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予以规范条件单位登记并与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联合公告,登记有效期为3年。

(四)信息变更

登记的单位基本信息、管理信息、人员信息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等有调整变化的,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

1.变更法人登记信息的,需提交《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申请书》(附件3)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电子扫描件。

2.变更舞台设备监理专业登记信息、缩减舞台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舞台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3);舞台设备监理专业的扩大、升级,按照本规范第十条、第十一条办理;暂定乙级专业登记满3年,经审核仍不满足乙级业绩条件的缩减该专业,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暂定乙级专业。

3.变更其他信息的,提交《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变更/延续/补发/注销申请书》(附件3

(五)延续登记

登记有效期满,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办理延续登记。申请单位向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提交《舞台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附件3)及相关材料,联合工作组办公室按照第十一条(二)“审核评议”和(三)“登记公告”组织复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延续登记:

1.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

2.未按本规范第十一条(四)要求办理信息变更;

3.未按规定时间办理延续登记的;

4.未按规定提交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年度自查报告的。

(六)注销。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注销登记:

1.本单位要求注销登记的;

2.不符合本规范第八条(一)基本条件要求的;

3.登记有效期内暂停登记时间累积超过6个月的;

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延续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

5.依据本规范第十四条(四)给与注销登记处理的。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信息公示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社会公示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信息,并颁发登记证明文件。公示信息包括:

(一)单位法人登记信息,本规范条件要求的基本条件、管理条件、人员条件、业绩条件信息,见《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公开信息》(附件4);

(二)违反自律管理规范而受到处理的信息,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相关政府机构、行业及地方协会、业主单位对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表彰或批评等信息;

(四)自律检查信息。

第十三条 自律检查

(一)单位自查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持续符合规范条件,并按要求开展自查,上报自查报告。

(二)监督检查

联合工作组依据本规范要求,负责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规范的处理

(一)发现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的,应要求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限期整改:

1.不满足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要求,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期三个月;

2.未按本规范第十一条(四)要求办理登记变更的,应按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期一个月。

(二)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不符合本规范第二章规范条件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给予暂停登记处理。

(三)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自查的,给予暂停登记处理。

(四)有以下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并给予限期不予受理、暂停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处理:

1.违反本规范第八条(五)行为规范要求的;

2.在申请登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3.对登记事项进行虚假宣传的;

4.不接受行业自律检查的;

5.在舞台设备监理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处理决定由联合工作组会议讨论通过,会议应有至少5名分别来自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国家舞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联合工作组成员参加,2/3以上同意为通过。联合工作组通过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处理决定通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注销登记的决定,将在相关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十五条 为了解舞台设备监理行业的基本情况,结合自查报告的填报,联合工作组开展舞台设备监理单位信息统计工作,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统计信息仅用于对行业的整体状况分析,为行业政策制定和行业规划提供参考,联合工作组办公室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联合工作组将适时发布符合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名单,推动演出行业主管部门和演出单位采用设备监理服务、采信行业自律结果,提升和保证舞台专业设施设备的质量。

第十七条 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评审程序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2021101日起实施。

 

附件:

1_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业绩对照表.docx

2_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登记申请书.docx

3_舞台设备监理单位变更、延续、注销申请书.docx

4_舞台设备监理规范条件单位公开信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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